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泉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泉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泉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兰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京亮,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泉鑫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鑫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泉鑫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京亮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启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上诉人青岛启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梅审判员 曲 波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云逸书记员 姚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