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润泽华针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颐华服饰有限公司、董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泽华针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颐华服饰有限公司,董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2号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澍,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颐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董立华,女,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莲,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颐华服饰有限公司、董立华、第三人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