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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伏新月、张进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伏新月,张进潘,郭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新月,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新乡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住新乡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潘,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新乡市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住新乡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伟,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英,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伏新月、张进潘因与被上诉人郭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4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伏新月、张进潘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伏新月、张进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伏新月、张进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伏新月、张进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