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贺连保敲诈勒索罪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4刑申3号贺连保:你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以一、二审没有查清原哲桥供销合作社的房屋来龙去脉,错误认定你修建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你没有阻工,也没有睡在挖机下,没有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没有收取被害人4万元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你无罪。现对你的申诉答复如下:本院经复查认为,1999年,你利用耒阳市哲桥供销社生资仓库的一面墙违规搭建了三间简易房做生意。2003年,因哲桥供销社要建超市,便拆掉了此三间简易房。你以要求补偿损失为由阻工,致使超市未建成。哲桥镇政府工作人出面调解,政府只答应赔偿1000元,你不肯领取,一直认为不合理,不断上访。2007年7月7日,曾习龙、蒋友规通过公开竞价,买下哲桥供销社分社圩上大院整体,准备开发建设哲桥镇综合农贸市场。2011年5月,该项目正式动工。你以补偿三间简易房的损失为由,多次到该项目施工现场阻工、闹事,先后扯掉地基线、毁坏装梁的模具,甚至躺在挖机的下面不准开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迫于无奈,蒋友规通过该项目承包方贺利利送给你四万元。你收到钱后,在开发商第一期工程没有再阻工,但在第二期工程中,又继续阻工,并到哲桥镇政府要求处理政府拆掉你家旧房的上访事件,并声称要炸掉镇政府。2012年4月15日晚,哲桥镇政府召集了由镇政府、哲桥村干部、组长和你一起在耒阳市丽华宾馆召开协调会,在协调会上,你还要开发商给他一个门面和一套房子,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事实,有你自已的供述、被害人蒋友规、曾习龙陈述、证人贺利利、蒋传仕、邓述根、张庚成、贺洪涛、谭金龙、贺洪军、李康红、邓冬华、贺才振、伍林、贺鹏凯、曾清林等证言证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