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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全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代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全,王建兵,王代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10-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全,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上端村一组。被执行人王建兵,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大街西34号居民。被执行人王代创,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大街西34号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进全与王建兵、王代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