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全与被执行人王建兵、王代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全,王建兵,王代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10-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全,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上端村一组。被执行人王建兵,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大街西34号居民。被执行人王代创,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大街西34号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进全与王建兵、王代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