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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淑芝、王淑芬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芝,王淑芬,王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初29号起诉人王淑芝,女,1946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起诉人王淑芬,女,1949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起诉人王淑艳,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起诉人王淑芝、王淑芬、王淑艳与开鲁县房产管理局、王存桥一案。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王存桥是姐弟关系,均是王廷春的子女,1980年王廷春在起诉人王淑芬、王淑芝帮助下在开鲁县小街基镇张家村建房4间,1989年4月王廷春取得了小街基镇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大约2000年10月,开鲁县房产管理局将1980年建成的3间房屋所有权证(04598号)的王存桥名字改成王廷春。2001年王廷春去世,2007年房屋被王淑芝、王淑芬拆除后在院内另建砖房2间由王存桥居住。2016年5月,王存桥将开鲁县房产管理局及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开鲁县房产管理局将04598号房屋所有权证上名字变更在其名下。在庭审时起诉人才知道开鲁县房产管理局在2000年10月只是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进行了更改而没有对2000年8月的登记行为作出改正,导致一审法院判决将04598号房证恢复到王存桥名下,起诉人要求撤销开鲁县房产管理局2000年8月28日将小街基镇张家村1980年建造的3间房屋登记在王存桥名下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淑芝、王淑芬、王淑艳诉开鲁县房产管理局要求撤销2000年8月28日将小街基镇张家村1980年建造的3间房屋登记在王存桥名下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因基于同一房产证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起诉人王淑芝、王淑芬、王淑艳的起诉属重复起诉,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淑芝、王淑芬、王淑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白心洁审判员  安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