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小荣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407号自诉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路01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祥。委托代理人孙凯,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李小荣,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李小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屈小星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武陟县中小���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