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慧婷与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婷,王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初4601号原告:陈慧婷,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王国祥,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火车站多经公司业务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陈慧婷与被告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慧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慧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以投资缺钱为由向原告借钱5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约定2017年7月份还完原告本息60000元整。2017年7月至今,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借款,被告及其妻子以还欠外债无法偿还,或现在没有钱等各种理由一再推脱,致使原告至今无法追讨欠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被告王国祥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被告王国祥向原告陈慧婷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瑞婷伍万元整(50000元整),2017年7月份还完,本息陆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国祥未归还原告陈慧婷借款本息。庭审结束后,被告王国祥来本院接受询问,被告王国祥认可并同意归还欠原告陈慧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借条上的陈瑞婷就是原告陈慧婷,当时是笔误写错了。本院认为,被告王国祥对原告陈慧婷提供的2016年6月20日的借条无异议并认可欠原告陈慧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王国祥欠原告陈慧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国祥未依约归还原告陈慧婷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对原告陈慧婷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慧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斌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靳 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小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