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龙、陈论文等与孟新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陈论文,陈龙英,陈旺,孟新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267号原告:陈龙女,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陈论文,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陈龙英,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陈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瑞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新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6008室。负责人:周立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津洲,该公司员工。原告陈龙女、陈论文、陈龙英、陈旺与被告孟新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龙女、陈论文、陈龙英、陈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龙女、陈论文、陈龙英、陈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女、陈论文、陈龙英、陈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陈龙女、陈论文、陈龙英、陈旺负担(原告陈龙女、陈论文、陈龙英、陈旺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银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