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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晨光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晨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637号原告:孙晨光,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刘中杨,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田兵,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华。原告孙晨光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孙晨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晨光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孙晨光负担。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伊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