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号亚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93号10号楼1204号。经营者:李爱荣。上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因��被上诉人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宏伟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宏盛公司诉称,上诉人收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未收到本案的任何证据材料,同时经内部核实,发现上诉人在新乡市从未施工过任何工程,故上诉人无法得知《租赁合同》内容,不知道是否就管辖作出了约定,以及该约定管辖是否明确清晰,如管辖约定不明的,约定管辖无效;本案标的复杂,直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宏伟租赁部与宏盛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的人民法院解决”,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合同签的人民法院”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首部显示“合同签订地在新飞大酒店”,新飞大酒店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林砚审判员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