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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慕纯与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慕纯,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570-1号原告:田慕纯,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郭英,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田慕纯与被告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田慕纯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慕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慕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6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田慕纯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