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刘丹、吴庆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刘丹,吴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丹,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吴庆友,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丹、吴庆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查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丹、吴庆友银行存款人民币137692.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