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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满红与蒋利平、蒋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红,蒋利平,蒋益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009号原告:张满红,女,1974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蒋利平,女,198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蒋益峰,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95024464XL。负责人:胡仲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满红与被告蒋利平、蒋益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满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满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满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满红负担。审判员  张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