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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东清武、刘凤芹因与张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清武,刘凤芹,张玉贵,宫艳峰,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抗3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东清武,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申诉人(原审被告):刘凤芹,女,195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贵,男,194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原审被告:宫艳峰,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申诉人东清武、刘凤芹因与被申诉人张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四检民(行)监[2017]2203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的执行。审判长  张宇桐审判员  林南南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