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凌路与杨艳、李清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路,杨艳,李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凌路,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清山,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凌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艳、李清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华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思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