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杰锋与吴雅健、伍英怡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锋,吴雅健,伍英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99号原告:周杰锋,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吴雅健,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伍英怡,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关于原告周杰锋诉被告吴雅健、伍英怡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杰锋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杰锋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雅健、伍英怡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杰锋负担。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许 眉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