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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杰锋与吴雅健、伍英怡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锋,吴雅健,伍英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99号原告:周杰锋,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吴雅健,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伍英怡,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关于原告周杰锋诉被告吴雅健、伍英怡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杰锋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杰锋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雅健、伍英怡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杰锋负担。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许 眉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