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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孝与张韬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张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99号申请执行人:杨孝,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张韬,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孝与被执行人张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杨孝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韬名下位于灵武市东大街北侧营业房面积500.05平米(房产证号XXXXXXXX-X)的房屋产权登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