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庆叶、杨彩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叶,杨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庆叶,女,汉族,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杨彩兰,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张庆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彩兰侵权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