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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恢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小华与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华,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小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熊伟,工人。关于任小华与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伟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伟在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2000038316945-5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茂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