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克文与商南县过风楼镇人民政府及商南县过风楼镇小栗园村村委会、许兆国行政监督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克文,商南县过风楼镇小栗园村村委会,许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克文,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南县过风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伟,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喜才,镇综治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慕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商南县过风楼镇小栗园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方清,村委会主任。一审第三人许兆国,男,生于1971年6月1日,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许克文因与被申请人商南县过风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过风楼镇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商南县过风楼镇小栗园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小栗园村村委会)、许兆国行政监督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行终2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克文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05年被监护人许克政的土地补偿款、五保户生活补助费、房屋修缮费被被申请人侵占,申请人向商南县检察院、公安局控告,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许克政之间的监护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后,申请人又起诉要求镇政府和小栗园村赔偿损失,商南县法院不予立案,申请人为此多次赴京、省、市进行信访,因此,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本案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被申请人的委托人在二审中的委托代理权限不明,二审程序违法;3、二审毁灭“新证据”,导致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行终23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过风楼镇政府提交意见称:1、镇政府在监护协议上加盖公章是对协议的见证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政府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2、一、二审程序合法,镇政府一方授权委托明确;3、申请人称二审毁灭证据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许克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小栗园村村委会和许兆国于2009年2月12日签订《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对象及监护协议书》,已经生效的商南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民事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过风楼镇政府在该协议书上署名盖章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行为,二审确认该行为是民事合同见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是正确的。且该协议于2009年2月达成,同年12月经民事判决变更,许克文于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许克文在二审中提交的陈中林证言,不能确定其曾起诉行政案件的时间,二审组织质证后不予采纳并无不当。许克文提交的法律政策解答手册资料,与案件事实无关,不属于新证据;二审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授权明确,二审审判程序合法。综上,申请人许克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克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桂 红审判员 董 琪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芍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