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仪云与季燕、薛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仪云,季燕,薛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朱仪云,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季燕,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薛翠莲,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仪云与季燕、薛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91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