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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峰与苗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苗小斌,雷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贺庄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城内长青区。被执行人苗小斌,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雷俊梅,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执行张峰与苗小斌、雷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日2向被执行人苗小斌、雷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小斌、雷俊梅向申请人张峰支付欠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苗小斌、雷俊梅于2017年6月2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峰于同日领取。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