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王正春王章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王正春,谭中平,钟开成,王章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6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4288022X4。负责人:杨建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俞洲,系该支行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系该支行员工。系一般代理。被告:王正春,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中平,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钟开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王章碧,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王正春、谭中平、钟开成、王章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