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宏荣与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宏荣,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6行初32号原告蔡宏荣。委托代理人李保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乐成,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志东,该委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宏荣不服被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案中,因有关部门已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原告蔡宏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宏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宏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宏荣负担。审 判 长 夏建铭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沈 钰书 记 员 付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