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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崇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假释一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56号罪犯张崇仁,男,55岁(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崇仁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7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对张崇仁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张崇仁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张崇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张崇仁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张崇仁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崇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张崇仁对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张崇仁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假释、假释集体评议表;(2)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3)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本院认为,罪犯张崇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崇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审 判 员 王颖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