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郑翔、枣庄市亚萍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郑翔,枣庄市亚萍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134号原告:王桂珍,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翔,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枣庄市亚萍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南路中安旧机动车市场院内南办公楼一层第二间。法定代表人:范美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与被告郑翔、枣庄市亚萍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为703元,由王桂珍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