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与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2435号原告: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54433。法定代表人:王博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相,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于永春,该公司经理。原告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与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623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以来,被告欠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6230元,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经协商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货款转账给原告,经催要未付。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达成转账协议一份,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的7623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并通知了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8日被告收到通知)。本院认为,鄂托克前旗立业机械设备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之间的转账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623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76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