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元泽与被申请人马春兰、赵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元泽,马春兰,赵廷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元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春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廷文。再审申请人马元泽因与被申请人马春兰、赵廷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元泽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马春兰与马元泽存在雇佣关系错误,马春兰的陈述和案外人的证言,能够证明马春兰是赵廷文雇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请求重新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元泽对其承揽修建赵廷文蔬菜大棚无异议。马春兰在从事蔬菜大棚的包扎接头的工作中受到伤害,马元泽主张包扎接头的工作是由赵廷文找人完成,不属于其承揽工作的范围,但根据证人孙万录绑铁丝和用布条包扎接头属一道工序、证人王尚义“扎竹竿铁丝也用,布条也用”的证言,结合马元泽陈述承揽修建蔬菜大棚的工作是“搭钢管、架竹竿、绑铁丝”和其认可的修建大棚最后一道工序是蓬塑料工程的事实,能够证明布条包扎接头的工序属于马元泽承揽大棚修建工作的范围,故二审认定从事包扎接头工作的马春兰与马元泽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并无不当。马春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马元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元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元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