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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督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姚丽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姚丽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督57号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西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森国际花都A5-301,组织机构代码:59865763-9。负责人:戴正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明春,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姚丽华,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姚丽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姚丽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姚丽华电话不对,家中也长期无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1181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陶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