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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君与索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君,索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692号原告张建君,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被告索丽杰,女,成年,住所地穆棱市河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君诉被告索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君以欲与被告索丽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