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君与索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君,索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692号原告张建君,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被告索丽杰,女,成年,住所地穆棱市河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君诉被告索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君以欲与被告索丽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