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苏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霞,苏茂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29号原告:李秀霞。被告:苏茂国。原告李秀霞与被告苏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李秀霞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保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