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述仁与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述仁,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214号原告:周述仁,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68号商铺B区,B01、B02、B03室。法定代表人:陈小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述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由原告周述仁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