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剑云、韩思华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剑云,韩思华,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陈绍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剑云(自报),别名潮州佬,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保安,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思华,别名老韩,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石门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靖,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高光平,别名老高,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祖超,别名小四川,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雷进,外号阿进,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陈绍斌,别名小广西、叼毛,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陈绍斌、韩思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28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剑云、韩思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陈绍斌、韩思华等人经商量,穿黑色辅警外套等服装,携带伸缩警棍等工具,以查车等为由,时分时合,流窜东莞市各个镇区,多次强行拦住受害人,当场拿走受害人财物。公安机关经侦查,2016年5月26日抓获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陈绍斌。被告人雷进被抓获后,于2016年5月26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剑云。被告人李祖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6年6月2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思华。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陈绍斌、韩思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陈绍斌、韩思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拦住受害人后,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祖超、雷进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陈绍斌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陈绍斌、韩思华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李祖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三、被告人雷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林剑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五、被告人陈绍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韩思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责令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退赔受害人戴某12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退赔受害人邓某110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罗某80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陈绍斌退赔受害人李某110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退赔受害人刘某128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退赔受害人黄某25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退赔受害人钟某120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韩思华退赔受害人邓某26300元;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退赔受害人刘某22500元;八、随案移送手机8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随案移送扣押在东莞市公安局洪某分局的摩托车4辆,由扣押机关东莞市公安局洪梅分局依法处理。十、随案移送保安服4件,予以没收。上诉人林剑云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认定林剑云参与的第五宗、第六宗、第七宗、第十宗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林剑云在抢劫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综上,请求对林剑云从轻处罚。上诉人韩思华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2.原审认定韩思华参与了第九宗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对韩思华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林剑云、陈绍斌、韩思华等人经商量,穿黑色辅警外套等服装,携带伸缩警棍等工具,以查车等为由,有分有合,多次强行拦住受害人,当场拿走受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19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3人身穿黑色辅警外套,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厚大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对出路段,见到被害人戴某驾驶1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200元)途经该处,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就上前把戴某拦截下来,原审被告人雷进把车钥匙拔下来交给被告人高光平,戴某见对方人多不敢反抗,原审被告人高光平趁机把戴某的车开走。破案后,涉案财物没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戴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二、2016年4月27日21时许,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人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西部干道长洲路段,见到被害人邓某1独自坐在停放在此处的1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约1000元)上,于是上前把邓某1拦住,并以公安分局查车为由,原审被告人高光平、雷进等人将邓某1拉下车,并将邓某1的车钥匙拨掉。邓某1见高光平手拿一根伸缩警棍,不敢反抗,后高光平将邓某1的摩托车骑走,随后原审被告人李祖超等人跟着离开。破案后,涉案财物没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邓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三、2016年4月28日22时许,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人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厚大路百花洞村路段,见到被害人罗某驾驶1辆黄色女装摩托车(价值约8000元)途经该处,于是上前把罗某拦截下来。原审被告人高光平就拔下罗某的车钥匙,并称是大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查车,罗某拒绝交出摩托车并要求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开扣条,原审被告人雷进拿出伸缩警棍,罗某不敢反抗,原审被告人高光平骑着那黄色女装车与被告人李祖超等人一同离开。破案后,涉案财物没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四、2016年5月2日0时许,原审被告人高光平伙同原审被告人李祖超、雷进、陈绍斌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洪某镇煌上煌食品厂以出路口时,发现被害人李某1骑着1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000元)载着刘某3经过,于是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上前把李某1拦住,称公安分局查车,原审被告人高光平趁机将李某1的摩托车钥匙拨掉,李某1反抗,原审被告人雷进拿伸缩警棍打了李某1背部,原审被告人高光平趁机将摩托车开走。随后原审被告人李祖超、雷进和陈绍斌等人也跟着离开。破案后,涉案财物没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刘某3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陈绍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五、2016年5月7日0时许,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人,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道滘镇道滘大桥往蔡白方向下桥处路段,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发现被害人刘某1骑着1辆绿色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800元)在行驶,于是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就开车上前把刘某1拦截下来,并说治安查车,由于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手拿棍子,刘某1不敢反抗,上诉人林剑云趁机把刘某1的摩托车开走。破案后,涉案财物没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因该涉案财物绿色女装摩托车型号不详,无法提供价格。3.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5月7日0时5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道滘镇蔡白蔡屋村村口时,被4至5名穿蓝色辅警制服男子开着三辆摩托车拦停,其中两名男子走到其身边,一名较瘦的男子问其摩托车有没有发票,其说有但要回家找,之后对方要求其下车,并将钥匙给他们,但其不肯,之后对方拿出警棍对着其,要求其交出钥匙,其见对方拿出武器就下车将钥匙给他们,之后把摩托车开走,并叫其第二天到道滘新兴派出所拿车。第二天其去到派出所,派出所人员称没有这回事。其被抢一辆绿色女装摩托车,无牌,型号等不详,2015年10月份以3200元购买,现约八成新,价值约2800元。辨认笔录,辨认出高光平是拿走其摩托车钥匙的男子。4.高光平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于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小四川”(即李祖超)、“阿某1”(即雷进)、“潮州佬”(即林剑云)四人在东莞市道滘镇一大桥下大路旁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绿色女装摩托车,于是其等人上前进行拦截并冒充治安查车,对方没有反抗,“潮州佬”骑走该摩托车。5.李祖超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高光平、雷进、“胖保安”(即林剑云)四人在东莞市道滘镇一大桥下大路旁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绿色女装摩托车,于是其等人上前进行拦截并说治安查车,对方没有反抗,之后“胖保安”骑走该摩托车。6.雷进对该宗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高光平、“阿超”(即李祖超)、林剑云四人在东莞市道滘镇道滘大桥往蔡白方向下桥处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绿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他们上前进行拦截并冒充治安查车,对方没有反抗,后林剑云骑走该摩托车。7.林剑云供述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李祖超、高光平、雷进四人在东莞市道滘镇一大桥下桥处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绿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他们上前进行拦截并冒充治安查车,对方没有反抗,后其骑走该摩托车。六、2016年5月8日0时30分许,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人,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对出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黄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500元)途经该处。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上前以查车为由把黄某的摩托车拦截下来,随后被告人高光平等人下车围住黄某,黄某见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手拿棍子,不敢反抗,被告人高光平趁机把摩托车开走。破案后,涉案财物没有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因该涉案财物白色女装摩托车型号不详,无法提供价格。3.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年5月8日0时35分许,其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附近水乡大道路段时,被2辆摩托车一前一后拦停,每车两人都穿类似警服的制服,他们用普通话说要扣车,还拿出伸缩警棍要打人,其就知道他们不是警察,但害怕被他们四人伤害,摩托车就被开走了。其被抢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无牌,型号等不详,2016年2月份以2600元购买,现价值约2500元。4.高光平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于2016年5月份的一天22时许,其与“小四川”(即李祖超)、“阿某1”(即雷进)、“潮州佬”(即林剑云)四人在道滘镇四联小学附近路段冒充警察查车扣了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接着其骑走该摩托车。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附近水乡大道路段是上述作案现场。5.李祖超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22时许,其与高光平、雷进、“胖保安”(即林剑云)四人在道滘镇一小学附近路段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一起上前拦截,冒充治安查车并开走该摩托车。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附近水乡大道路段是上述作案现场。6.雷进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5日左右一天22时许,其与高光平、“阿某2”(即李祖超)、林剑云四人在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对出路段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上前拦停并说是公安查车,其等人下车围住该名男子,该男子被吓住了,其等人拔了该摩托车钥匙并说星期一过来拿车,高光平开走该摩托车并卖掉,钱平分,其分到250元。当时其等人的作案工具有保安服、伸缩警棒及摩托车。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附近水乡大道路段是上述作案现场。7.林剑云供述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0时许,其与高光平、李祖超、雷进四人在东莞市道滘镇轻轨站水乡大对面路段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一起上前拦截,并以“公安人员抓车”为由抢了该男子的摩托车。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四联小学附近水乡大道路段是上述作案现场。七、2016年5月8日0时20分许,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人,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洪某镇赛维纳地板厂对出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钟某1骑着1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000元)在前面行驶,于是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驾车上前进行强行拦截,并说是洪某公安分局治安查车。因钟某1不配合,原审被告人雷进用伸缩棍子打了钟某1肩膀一下,并要求钟某1蹲下来,原审被告人高光平就趁机把钟某1的车钥匙拔下来交给上诉人林剑云,上诉人林剑云就把车开走,其他人也跟着离开。破案后,涉案财物没有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因该涉案财物白色女装摩托车品牌、型号不详,无法提供价格。3.被害人钟某1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腿上有长条形红痕。4.被害人钟某1,陈述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0时3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洪某镇望沙路正腾工业区对出100米左右路段时,被四名身穿蓝色短袖、类似警服(没有肩章也没有编号)的男子驾驶三辆摩托车前后拦截,当时其中的A男子骑摩托车追上其并直接拦在其前面,其刹不住车撞上拦在前面的车,其倒地右小腿划伤,这时又来了两辆摩托车在其身旁,前面车的男子用普通话说要查车并用警棍打了其肩膀一下叫其蹲下,其问该男子是哪个分局的,该男子说是洪某的。另一男子拿走其摩托车钥匙并将车开走了。当时他们并没有表明身份,其觉得他们是辅警。其被抢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粤S×××××,型号等不详,2015年6月份以3400元购买,现价值约2000元。辨认笔录,辨认出高光平就是拿其摩托车钥匙并开走的男子,雷进是打其的男子,李祖超是在现场的其中一名男子。5.高光平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于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30分许,其与“小四川”(即李祖超)、“阿某1”(即雷进)、“潮州佬”(即林剑云)四人在洪某镇一大路上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上前进行拦截并,“阿某1”叫车主蹲下,其拿走摩托车钥匙交给“潮州佬”开走。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洪某镇望沙路正腾工业区对出100米路段(赛维纳地板厂对面)是上述作案现场。6.李祖超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许,其与高光平、雷进、“胖保安”(即林剑云)四人在洪某镇一大路上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上前进行拦截并说是治安查车,车主问是哪个分局的,答是洪某分局的,后雷进用棍打了车主一下并叫蹲下,高光平拿走摩托车钥匙交给“胖保安”开走。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洪某镇望沙路正腾工业区对出100米路段(赛维纳地板厂对面)是上述作案现场。7.雷进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许,其与高光平、“阿某2”(即李祖超)、林剑云四人在洪某镇一大路上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上前强行拦截并说是治安查车,车主问是哪个分局的,答是洪某分局的,因车主不配合,其用棍打了车主一下并叫蹲下,高光平趁机拿走摩托车钥匙交给林剑云开走。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洪某镇望沙路正腾工业区对出100米路段(赛维纳地板厂对面)是上述作案现场。8.林剑云供述2016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0时许,其与高光平、李祖超、雷进四人在洪某镇一大路上看到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于是上前以“公安人员抓车”将该车拦停,雷进用棍打了车主一下并要求蹲下,高光平拿走摩托车钥匙交给其将车开走。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洪某镇望沙路正腾工业区对出100米路段(赛维纳地板厂对面)是上述作案现场。八、2016年5月13日0时许,上诉人韩思华、原审被告人高光平伙同被告人李祖超、雷进等人穿着保安服、带着伸缩棍等,驾驶摩托车来到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港口大道立交桥下伺机作案。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发现被害人邓某2骑着1辆男装摩托车(价值约6300元)经过,于是即驾驶摩托车上前拦住邓某2,以查车为由,并抓住邓某2,强行把邓某2的摩托车开走。破案后,涉案财物没有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因该涉案财物红色男装摩托车建设-雅马哈牌JYM125-B,案发当日全新参考价格为7000-8000元。3.被害人邓某2,陈述其被四名冒充警察的男子抢了一辆摩托车。2016年5月13日0时40分许,其驾驶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男装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道滘镇蔡白律涌村,往东莞大道延长线方向转弯处,有两名穿警察制服的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向其迎面开过来,其就刹车停了下来,该两名男子将摩托车停在其摩托车前方,这时其后方也停了两辆摩托车,摩托车上分别坐着一名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其中一人自称是警察并让其从摩托车上下来,其从摩托车下来后,该男子质问其该摩托车有没有发票,其称该车有牌有证为什么要发票,该男子回应称明天拿发票到警察一大队,其向该男子要口条,对方男子没有理会骑走其摩托车与另外三名男子逃跑,其去追但未追上,于是报警。其被抢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车牌桂K×××××,建设-雅马哈牌JYM125-B,2015年9月份以7300元购买,现约七成新,价值约3000元。补充侦查卷,陈述当时其被该四名男子强行拦下,对方一人马上来将其车钥匙拔掉并叫其下车,其当时见对方几个人,只好下车,要求对方将车钥匙还给其,对方叫其第二天到一队拿车,之后将其车开走。当时其就知道对方是假警察,他们走的时候其想走上去抢回来,但他们已经跑了。其认为当时是被抢走摩托车的,因当时对方强行拿走车钥匙,并非其自愿交付,且其实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对方强行拦下来的。当时其第一反应认为对方是治安巡逻,但看到他们所开的摩托车后,发现对方是假的,且对方也报不出自己的具体单位,也没有出事证件和扣条。但其反应过来时对方已经将其摩托车开走了。其被抢的摩托车登记是其表弟盘成龙的车,该车于2014年9月购买,当时新车购买价格为8300元,九成新,被抢时约价值7500元,被抢后,其赔了8000元给盘成龙。补充询问笔录中,对于两次所作笔录认定价值不同的解释:该车不是其本人,当时以为该车为7300元购买,后来其要赔钱给其表弟盘成龙的时候,其直接赔了7300元现金给他,他才说该车价值8300元,后来其就直接到买该车的店买了一辆一样的还给他,花了8000元。该车九成新,于2014年9月份购买。辨认笔录,辨认出高光平是自称是警察扣车的男子,没有辨认出其他被告人。4.高光平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于2016年5月一天20时许,其与“阿某1”(即雷进)、“小四川”(即李祖超)、“老韩”(即韩思华)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在道滘镇港口大道立交桥下面见到一名男子独自骑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于是拦住该男子,后以“洪某分局查车”为由抢走被害人的摩托车,当时“阿某1”还用手抓住被害人的脖子。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蔡白律涌村往东莞大道延长线方向转弯处是上述作案现场。5.李祖超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21时许,其与高光平、雷进、“老韩”(即韩思华)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在道滘镇港口大道立交桥红绿灯处下面见到一名男子独自骑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于是拦住该男子,后以“治安查车”为由抢走被害人的摩托车,当时雷进还用手抓住被害人的脖子。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蔡白律涌村往东莞大道延长线方向转弯处是上述作案现场。6.雷进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一天23时许,其与高光平、“阿某2”(即李祖超)、“老韩”(即韩思华)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在道滘镇港口大道立交桥下面见到一名男子独自骑着一辆男装摩托车,于是拦住该男子,当时其等人围着该男子说查车,后高光平将该男子拉下来,该男子要求看证件,高光平拿出警棍吓唬对方男子,其等人就趁机将该车骑走。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蔡白律涌村往东莞大道延长线方向转弯处是上述作案现场。7.韩思华对该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2016年5月一天23时许,其与“云南”(即高光平)、“小四川”(即李祖超)、“高个子”(即雷进)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在道滘镇港口大道立交桥下面见到一名男子独自骑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其等人穿着保安制服冒充警察用同样的手法查车,从该男子手里搞了一部男装摩托车,得手后其等人就骑着离开。辨认现场照片,辨认出东莞市道滘镇蔡白律涌村往东莞大道延长线方向转弯处是上述作案现场。九、2016年5月20日1时许,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陈绍斌等人穿着保安服,驾驶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水乡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发现被害人邓某3推着一辆女装摩托车经过该处。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上前拦住邓某3,称公安分局查车,邓某3称摩托车没油。后原审被告人陈绍斌又以邓某3涉嫌贩毒,让邓某3交出手机(价值350.4元),陈绍斌拿着邓某3的手机回到摩托车处与高光平等人离开。破案后,涉案财物已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被害人邓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陈绍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十、2016年5月22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和黎某(另案处理)等人,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梅沙村天桥公交站旁时,发现被害人刘某2驾驶了1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约价值2500元)经过,于是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上前把刘某2拦停,并称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扣押刘某2的摩托车,刘某2不配合,原审被告人雷进就对刘某2进行欧打,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强行把刘某2的摩托车抢走,随后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没有缴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十一、2016年5月25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黎某(另案处理)穿着保安服,骑着2辆男装摩托车来到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穗丰年路口时,发现被害人魏某1骑着一辆男装摩托车(价值2040元)经过,于是原审被告人高光平等人开车上前把魏某1逼停倒地,并以公安分局查车为由要扣魏某1的摩托车,魏某1反抗不让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把摩托车开走,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拿出伸缩警棍打魏某1,将魏某1赶到路边上,趁机将魏某1的摩托车骑走,随后原审被告人李祖超等人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已缴回,并退还给受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男装摩托车一辆,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发还清单,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5月26日抓获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陈绍斌。原审被告人雷进被抓获后,于2016年5月26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林剑云。原审被告人李祖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6年6月2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韩思华。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还有: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查函,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析如下:关于上诉人林剑云辩称其没有参与第五宗、第六宗、第七宗犯罪的意见,经查,林剑云参与该三宗犯罪的事实,不仅有多名同案人的指证,上诉人林剑云本人也均供述在案,且林剑云的供述能与同案人之间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林剑云参与了该三宗抢劫犯罪。上诉人林剑云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林剑云与同案人在作案前已商量犯罪,有共同的预谋,并作明确分工,且在作案过程中积极参与,故各同案人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并无作用的主次,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韩思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暴力程度不明显,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他们作案时,均携带了电棍等作案工具,每次作案最少三人、最多四人,并在事前就商量过如果受害人不反抗的,就不使用暴力,如不同意的就使用暴力等;且在部分作案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各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韩思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参与第八宗犯罪的意见,经查,该宗犯罪事实不仅有高光平、李祖超、雷进等多名同案人的指证,上诉人韩思华本人也供述在案,且韩思华的供述能与同案人之间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韩思华参与了该宗抢劫犯罪。综上,对于韩思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剑云、韩思华,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雷进、陈绍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拦住受害人后,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祖超、雷进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高光平、李祖超、陈绍斌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林剑云、韩思华,原审被告人雷进在庭审中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运祎审判员 廖 政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莫瑞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