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刘国志、刘国荣、刘国中、刘国军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刘国志,刘国荣,刘国中,刘国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143号原告:张玉珍,女,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瓦房村。被告:刘国志,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头台镇瓦房村。被告:刘国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肇源县头台镇瓦房村。被告:刘国中,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被告:刘国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肇源县头台镇瓦房村五百垅屯。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刘国志、刘国荣、刘国中、刘国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玉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