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黎际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黎际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元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黎际耀,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黎际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黎际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黎际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