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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建民与杨振华、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民,杨振华,贾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309号原告:吕建民,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杨振华,男,汉族,成年。被告:贾奇,男,汉族,成年。原告吕建民诉被告杨振华、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不存在名为贾奇的个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贾奇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建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