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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庄国均与珙县回水沱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国均,珙县回水沱电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国均,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珙县回水沱电站。住所地:珙县底洞镇两河村三社。负责人:王万兵,站长。上诉人庄国均因与被上诉人珙县回水沱电站(以下简称回水沱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上诉人庄国均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按要求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国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