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12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址: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张某某,男,现住址:东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日,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李海燕负担。审判员 杨立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