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189号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250088(1-1)。法定代表人:梁礼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兴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紫良,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萍,男,1974男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46元,减半收取7023元,由原告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