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9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绥棱县鑫源装潢材料商店与曹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9民初39号原告:绥棱县鑫源装潢材料商店。经营者:关淑波,女。委托代理人:吴林启,男。被告:曹文泉,男。原告绥棱县鑫源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曹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绥棱县鑫源装潢材料商店的委托代理人吴林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文泉未到庭。本案遂依法���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装潢材料款158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春龙2014年8月份在我处赊购装潢材料合款15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王春龙于2016年2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由被告曹文泉作为担保人。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欠款。2017年1月14日在金永江见证下签定了转让协议书,王春龙将房产和耕地转让曹文泉,所欠装潢材料款15800元由曹文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不予给付。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转让协议书,欠条等证据。被告曹文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曹文泉通过介���瓦工活相识,2014年8月份王春龙通过被告曹文泉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合款15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王春龙于2016年2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由被告曹文泉作为担保人。2017年1月14日在金永江、原告见证下,王春龙与曹文泉签定了转让协议书,王春龙将房产和耕地转让曹文泉,所欠装潢材料款15800元由曹文泉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曹文泉作为他人赊欠原告装璜材料款的担保人,应积极督处赊欠人按照约定给付装璜材料款,应遵守诚信。现被告曹文泉又于赊欠人签定了转让协议书,由其代为偿还拖欠的装璜材料款15800元。由于没能及时偿还欠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被告曹文泉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绥棱县鑫源装潢材料商店材料款158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34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文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都三年内。审判员 王光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