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仵胜利与苗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胜利,苗秀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97号原告:仵胜利,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苗秀岭,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仵胜利诉被告苗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仵胜利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