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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仵胜利与苗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胜利,苗秀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97号原告:仵胜利,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苗秀岭,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仵胜利诉被告苗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仵胜利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