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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47号申请人付某,男,汉族,1993年12月6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现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圩丰支行存单存款(账号:3207230022010000332993存款10万元、账号:3207230022010000332984存款5万元),保全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天旭所有的苏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现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圩丰支行存单存款(账号:3207230022010000332993存款10万元、账号:3207230022010000332984存款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担保人刘天旭所有的苏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