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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坤与李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李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230号申请人:王坤,男,被申请人:李青梅,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坤与被申请人李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梅银行存款52693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朋江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000号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A4-5号商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S257**号),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梅银行存款52693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朋江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000号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A4-5号商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S25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