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凉市某部与何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某部,何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914号原告:平凉市某部。经营者:朱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平凉市xx区xx巷xx号。被告:何某,现年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某部与被告何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某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平凉市某部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洪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