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杨红利、李阳阳、杨芳燕、李敦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利,李阳阳,杨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兰红平,霍州联社特殊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杨红利,女,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阳阳,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芳燕,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杨红利、李阳阳、杨芳燕、李敦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10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利等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很过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