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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杨红利、李阳阳、杨芳燕、李敦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利,李阳阳,杨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兰红平,霍州联社特殊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杨红利,女,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阳阳,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芳燕,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杨红利、李阳阳、杨芳燕、李敦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10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利等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很过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