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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黄真安、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黄真安,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627号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小孟砦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9211383M。法定代表人:陈文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真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83229T。法定代表人:韩副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真安、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