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周敏、盱眙金银格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周敏,盱眙金银格贸易有限公司,周小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66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负责人:唐宝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敏,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金银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29号104室。法定代表人:周敏。被告:周小敏,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周敏、盱眙金银格贸易有限公司、周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宝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