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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申请执行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偿还能力,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晋0802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   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