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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721号原告:焦某某,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额尔登达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